~{cityname}~
[切换城市]全国 | 广州 | 成都 | 重庆 | 杭州 |
深圳 | 武汉 | 宜昌 | 长沙 | 上海 |
东莞 |
案情简介
20XX年7月,张某应聘到四川XX建筑公司操做机械手。公司提供的招工表上注明了“如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”的条款,当时张某也没在意,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。
当年10月15日,张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机械上掉下摔伤,伤残鉴定为八级。出院后,张某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,但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,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“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”。
代理经过
张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转而咨询专业律师,委托我所律师,诉至法院。
判决结果
判决:张某与该建筑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,约定的“发生工伤事故公司概不负责”条款无效,四川XX建筑公司支付张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.8万元。案征收案件受理费XX元,由被告四川XX建筑公司负担。
做小企业和普通人也能享受的实时法律支持
微信扫一扫